太极拳推广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 太极拳的演变历史和传播
太极拳明末清初起源于河南温县陈家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杨露禅在十九世纪中向陈式太极拳第十四世传人陈长兴学拳后,将该拳带入北京,传授于京城的王公贵族,使太极拳名声大振,习练者日众。
除陈式太极拳和杨式太极拳外,主要的太极拳流派还有吴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赵堡太极拳、武当太极拳等,但是习练者最多的,还是杨式太极拳。因为杨露禅进京传拳后,见王公贵族多因生活奢侈而体弱多病,不耐劳苦,于是将陈式太极拳中的一些高难度动作进行了适度改动,让拳架动作变得较为简单柔和。后经其子(班侯及健侯)、孙(澄甫)进一步改拳,定型为今日动作柔和的杨式太极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推动群众体育运动,国家体委于1956年组织太极拳专家基于杨氏太极拳编了24式简化太极拳,得到广泛流传。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杨式太极拳得到进一步推广外,其他各式太极拳的习练者也急剧增加,特别是陈式太极拳,走出了陈家沟而流传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据统计,目前全球习练太极拳的人数已超过3亿,和“少林”一样成为中国武术最有影响力的品牌。
太极拳得到迅速传播,有几方面的原因。
- 养生作用
太极拳的养生作用很早就被人们认识到了。过去习练武术的多为年轻人,老年的练家子大多是从小练功延续下来的。一般武术(特别是外家拳)对筋骨的要求较高,成年之后在开始学练非常困难。但是太极拳任何年纪开始习练都不算晚,都可以收到良好的养生健身功效。太极拳已被公认具有良好的健身作用,对于老年人的保健作用特别突出,已被国内外多项研究所证实,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增进心血管健康、维持肌肉力量、保护骨骼和关节、增强关节灵活性、防跌倒、减肥、减压、远离抑郁、改善睡眠等。因此国内外中老年人习练太极拳的愈来愈多,蔚然成风。
- 文化内涵
太极拳是中国两千年文化的结晶,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它的习练和运用无不体现出中国道家阴阳平衡、以柔克刚的哲学思想,其套路极具美感,对于外国习练者有着巨大的文化魅力。同时它又完全符合现代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只受过科学教育而对东方文化一无所知的人也很容易接受。
- 技击性和竞技性
太极拳原是搏击技术,是杀人术。但是随着传播过程中的柔化,很多习练者只取了它的健身一面。好在太极拳保留了推手这一锻炼方式。推手既不失竞技性和对抗性,又极大地降低了伤害性,而且增加了太极拳锻炼的趣味性,使人一旦练开就欲罢不能。
上述种种特点叠加在一起,使太极拳大行其道,成为最为普及的体育运动之一,习练者日众。可以说,不管什么人,只要接触到太极拳,就总是能在其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东西。
- 太极拳推广的形式
目前,太极拳的推广主要采取下列几种形式:
- 单独面授
这种是一对一的当面传授,二者的关系可能是一般的师生,也可能是师徒。传统上很多功夫都是这样传承的。师父一次只教一个学生,一生教的学生数量屈指可数。在中国当今的社会环境中,这种形式的传授日渐稀少了。可能只有极少外人不知的太极门派还用这种方式传承。
- 同时对多人的面授
即一个老师(或师父)同时教授一群生徒。这是今日最常见的太极拳传授方式,公园里的健身太极拳多采用这种方式传播。这种教拳的老师本身多有正职工作,教拳出于兴趣,多利用早晚或者周末的工余时间进行。每日早晚教拳的,多利用公共空地进行,如公园、广场等。每周一聚的,可能租用商业场地,如俱乐部练功房、球场等。利用公共场地教学的,通常不收费或者只收象征性的费用。租用场地的,会收一些费用,至少足以支付场地租金。
- 拳馆或拳社
这种方式与上述第二种的区别在于有固定的有名称的室内教拳场所,而前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场所。拳馆一般是由有功夫的师父所设。太极拳在国外的传播多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在国外传授太极拳的多以授拳为生,设有固定拳馆,既可作为教拳的场所,亦可以此创立自己的牌号。因为设拳馆开支较大,故此收取的费用也较高。随着太极拳进入竞技体育的领域,国内也出现越来越多的太极拳拳馆,而且可以预见其数量在可见的将来会大幅增长。拳社可能是师父所设,也可能是练拳的同好设立,多数也有固定场所。
- 网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及无线网络的普及,网络教学成为面授的补充甚至独立教学方式。目前网络教学即有单向、无互动的教学,也有双向、互动式教学。单向的网络教学是老师将教学录像上载到互联网,学生付费即可观看或者下载。但老师对学生的练习不给予指导,学生也无法向老师提问。而在网络双向教学中,师生通过文字或视频平台进行交流,学生可以提问,老师可以解答问题、给与指导。通过视频的指导有了直观的画面,虽然比不上当面的指导,但比起单纯的文字指导,已经好了很多。
- 比赛
近年太极拳比赛蓬勃兴起,国家、省市、地方每年都要举办许多比赛,主要分为套路比赛和推手比赛。套路比赛通常各种门派的长短套路都可以参加。推手比赛主要是活步推手,尽管有些也设置定步推手。比赛虽然不是教学,但是给太极拳习练者提供了交流的场地和机会,对于太极拳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些比赛还设置了高额的奖金,极大地调动了太极拳爱好者的学练热情。
- 太极拳推广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办法
太极拳推广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大体而言有下列几种:
(一) 主体身份
太极拳推广中,学生基本是个人,不存在主体身份问题。教拳的虽然也是个人,但有的却是以机构的名义(拳馆、拳社、协会等)教拳或收费,这样在发生合同或侵权纠纷时就可能产生谁是主体的问题,也可能产生税收主体问题,不可不慎重。
- 合同问题
上述列出的太极拳传授推广方式(包括比赛),无论是否签署了书面合同或者是否付费,双方都形成一种合同关系。
如果既无书面合同,又不涉及费用,这种合同关系相对简单,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公园里业余教拳的多是这种情况。老师通常定时在固定的地点教拳,学生则来去自由,有事就晚来早走,或者干脆不来,老师不会干涉。同样,若老师有事缺课,学生也不会追究。
有书面合同的就比较可能出现纠纷。拳馆和学员之间通常签有书面合同,约定教学的内容、时间,课程调整地办法,收费等。若拳馆未能按合同约定授课,就可能因合同违约遭到学员的索偿。有些合同含有保证条款,保证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学会某些套路或者达到某种水平。但是人的天赋不同,有些学员可能怎么教也学不会。故此合同中加入此种条款要十分慎重,以免因此而违约。
合同关系中比较特殊的是师徒关系。师徒之间通常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师门中往往存在着一些规范师徒关系的“规矩”。旧时徒弟往往有义务供养师父,师父也有责任在徒弟困难时给与帮助。现在师徒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多数已减弱为师父将功夫传授给徒弟,徒弟给与师父一定报酬,此外每逢师父生日或年节向师父缴纳寿礼或贺礼。事实上,在现今社会中,师徒关系与商业师生关系已经分别不大了。由于学生的成就和个人天赋及努力关系极大,相同的传授无法保证同样的结果。另一方面,师父是否已倾囊相授,徒弟也很难判定。因此之故,徒弟入徒后未实现预期的功夫增长或功夫提高不如他人,怀疑师父未尽心授业或授业时有偏心并因此对师父心怀不满乃至反出师门者,亦不鲜见。如何改造传统师徒关系,使之适应现在社会生活形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21世纪的今天,在太极拳的推广中,如果老师收取费用,采用与商业社会相适应的书面合同规范师生双方关系,可以较好地避免纠纷的发生。不过,太极拳是身体上的事情,其传授不可避免会涉及一定的人身关系,希望通过合同条款防止一切纠纷的发生也是不现实的。
至于赛事,主办方一般都会准备书面的比赛章程,详细列明比赛时间场地、参赛资格、评判规则、收费标准(如收费的话)、食宿安排、奖金奖品及发放办法(如有的话),等等。这些章程条款,从法律上看就是合同邀约,参赛者只要报名参赛,就应视为接受了主办方的邀约,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为避免纠纷,主办方最好将条款订的细致一些,并要求参赛者签署参赛同意书,明确表示接受比赛章程条款。
(三) 侵权问题
太极拳推广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还数侵权问题。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 网络盗版侵权
随着网络视频教学的普及,出现了大量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有些人(甚至不是学员)购买并下载视频后,将其上载于免费视频网站,导致盗版视频大量传播,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
网络盗版侵权发生后,版权人应及时向网络平台提出下架要求,这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若网络平台在版权人提供了版权证明和侵权证据后仍不采取必要的行动,版权人可考虑对侵权人及网络平台提起诉讼。
由于诉讼旷日持久,机会成本高,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版权人最好还是从源头着手,减低侵权的机会。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是在数字领域中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阻止、限制侵权人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例如在视频上加上版权警示词句,只允许入室弟子下载视频等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盗版的发生。
- 教学中的人身伤害
太极拳推广中的人身伤害在教学中较少发生,一般是老师在学生身上示范用法时造成学生受伤,或者学生之间进行推手练习时发生一方受伤。伤势一般比较轻微,略加治疗休息即可痊愈。
这种伤害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侵权四要件是否齐备。侵权四要件是:(1)存在着侵害行为、(2)行为者有过错、(3)发生了伤害结果、(4)侵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四要件齐备,即可断定存在侵权行为。
但教学中的伤害多为失手,通常不存在第(2)个要件,因此也就不构成侵权。若是老师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严重,则有可能认定老师存在一定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老师最好主动给与受伤的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 推手比赛中的人身伤害
随着太极拳的广泛流传,特别是陈式太极拳走出陈家沟,推广到全国乃至全世界,推手比赛也随之兴起。其他门派的太极拳也注重推手,但是陈式太极拳的推手更具有对抗性,故此竞技性推手日益普及。若干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推手比赛更设置了巨额奖金,使得这些推手比赛的对抗性更加激烈,人身伤害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推手比赛中可能发生的伤害主要有下列几种:
(a) 合理动作伤害
这是双方并无犯规行为,但一方却发生了人身伤害。例如双方僵持不下,一方因结构不当或无法承受对方的力量而致使脚踝扭伤。合理动作的伤害一般比较轻微,略加处置,很快就会康复。
(b) 过失犯规伤害
现在推手比赛尚无统一规则,都是由主办方决定采用什么规则,而采用的规则可能与参赛者平时训练的规则不一致,这样参赛者很容易在比赛时作出依其习惯不算犯规但是按照比赛规则却是犯规的动作,致使对方受伤。例如在比赛中大力拉扯对方后颈,致使对方颈部受伤。
(c) 故意犯规伤害
比赛时一方故意甚至恶意犯规,目的就是给对方造成伤害,使对方无法继续参赛,从而增加己方夺冠的胜算。例如锁拿对方关节,蹬踹对方膝盖等。这类犯规最容易给对方造成重伤害。
- 伤害的归责
合理动作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受伤害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即使是对方造成的,由于对方并无犯规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责任。这也符合风险自负原则。参赛者来参加比赛,就已经知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合理范围内的轻微伤害,无论其是否签署了免责书,后果都应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受害方是某一机构的正式员工,且是该机构派出参赛,则可向该机构要求工伤赔偿。
比赛中因过失或者故意犯规而给对方造成伤害,因为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齐备,就会引发侵权责任。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对造成伤害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可要求比赛主办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受害方已经签署了对比赛主办方免责责任书。如果对方拒绝给予赔偿,受害方可以对施害方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施害行为性质恶劣,伤害严重(如使受害方致残),受害方还可以要求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追究施害方的刑事责任。
由于诉讼日久,参赛者或其所属机构最好在赛前为参赛者取得人身意外或伤残保险。如果在比赛中发生了伤害事件,可以先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致害者进行代位求偿。
对赛事主办方而言,如不欲卷入法律诉讼当中,成为共同被告人,应在赛事规程中列出明确的免责条款,并在比赛前要求参赛者签名确认接受主办方的免责。主办方还可进一步要求参赛者必须进行了保险才可参赛,以此减少因比赛中的伤害事件而引发的纠纷。
- 结语
本文简略地介绍和讨论了太极拳推广传播中可能遇见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应对方法。太极拳的发展推广如火如荼,国家关于竞技体育的立法又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情况可能无法可依。因此本文的探讨十分粗略,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问题,但此粗线条的讨论或可为相关人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供一些思路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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